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激发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教学,服务社会,实现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1.我院教职工在任职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
2.下列情况不列入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非学术性文章(如科普类、技术指南类等);
(2)各类教材、教学参考书;
(3)学术增刊、会议专集、论文专集刊登发表的文章;
(4)合作完成的论文或著作,第一作者不是我院的;
(5)经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奖励范围的其他作品。
第二条各类学术成果奖励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奖励标准
论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论文发表刊物必须有国际和国内统一刊号,不含HK(香港)字样,且为正刊。
1.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引文索引)、SSCI(人文社科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3000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的理论版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其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为准。
4.在校外省级学术期刊、本(专)科、高职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或者在《大众日报》《青岛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二、学术著作类奖励标准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奖励10000元;公开出版学术编著或译著,奖励2000元。著作类奖励在著作初次出版后予以一次性奖励,再版不重复奖励。
三、专利类奖励标准
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授权后,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1.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3000元;
2.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800元;
3.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者,每项奖励400元。
四、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1、凡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2、参加国家级美展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3、参加省级美展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300元。
4、公开出版发行的个人作品集,每部奖励500元。
五、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
凡通过学院推荐被国家、省、市各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项目经费的30%给予配套,人文社科类有资课题按1:1配套,有资金额低于校内一档课题资助的或无资课题,按照学院基金课题一档资助标准配套。项目完成并经各项目管理部门鉴定验收后由学院统一划拨。
六、获奖成果类奖励标准
学院对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成果奖的按等级给予3-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成果奖及教育厅科研成果奖的按等级给予1000-3000元奖励;对获得地市厅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成果奖的按等级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三条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成果由本人提出,填写《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评后归还),其中学术著作须提供作品原件两份;
2.申报的科研成果经所在院(部)初审后集中报至学院科研发展处,由科研发展处初步审核,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3.对奖励结果有争议者,由科研发展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4.对通过的奖励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奖励资金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个人所得税自理。
5、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每年上半年审定,“教师节”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四条同一项科研成果若获多项奖项,则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获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外,学院还将行文通报批评并如数追回奖励款项。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