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事故:
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者(★);
2. 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者(★);
3.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者(★★);
4. 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5.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者(★★);
6. 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7. 未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旷课或无故减少学时者(★★);
8. 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者(★★);
9. 实训(实验)课前未预做实训(实验)或未做实训(实验)准备工作,实训(实训)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训(实验)操作,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实训(实验)场地者(★);
10. 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者(★);
11. 上课接打手机者(★★);
12. 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者(★★★)。
(二)批改作业环节教学事故:
1. 对学生的作业不收、不查、不记录者(★);
2. 遗失学生作业本者(★);
3. 批改作业不认真,有错误不予指出者(★)。
(三)考试环节教学事故:
1. 监考教师迟到,导致未能按时发放试卷或不按规定而提前发放试卷者(★);
2. 在课程考试时,事先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其它书籍或擅自离开考场,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者(★★);
3. 主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期或更改时间者(★★);
4.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明显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者(★★);
5. 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在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范围和考试题目或由于疏漏而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者(★★);
6. 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者(★★★);
7. 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又未及时追回者(★★);
8. 不按规定评分阅卷,随意提分或违背师德对个别学生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者(★★);
9. 考试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评分以后未按规定保存,而无法提供学生考卷或设计结果者(★);
10.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者(★★);
11. 考题出错或考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
12. 不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成绩或漏登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者(★★)。
13. 同一门课程3年内出现重复试卷者(★★);
(四)教学管理环节教学事故:
1.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停调课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未提前通知学生者(★);
2.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处理,贻误教学活动者(★);
3. 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者(★★);
4. 不能按时提供学生成绩或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者(★);
5. 在登录学生成绩时发生重大错误,导致对学生做出错误的学籍处理或未及时处理学籍,清理成绩,导致学生的学习受到重大影响者(★★);
6. 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者(★);
7.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者(★★);
8. 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教学事故者(★★);
9. 未按“青岛酒店管理学院教材管理规定”进行教材选用、订购、供应,影响正常教学者(★)。
(五)其它环节:
1.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者(★);
2. 已经报修的灯光、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及时修好,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者(★★);
3. 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者(★);
4. 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0元以上者(★★);
5. 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不按教学大纲(指导书)要求,不按规定直接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对学生实习、设计(论文)不督促检查,不能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者(★);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7.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8. 发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核定
1.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所在部门查清事故的情况、性质与影响,写出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有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
2. 属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
4. 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存档。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责任人以下处分:
1.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根据后果与责任人的态度,按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并视情况扣除该学期教师课时费的10%~20%。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视情况扣除该年度课时费的20%~50%,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况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