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青岛酒店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二条 青岛酒店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受院团委的领导,并在院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的联合体,是代表所有社团成员利益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青岛酒店管理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加强社团的组织建设,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为繁荣校园文化、建设文明校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1.为各个社团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2.协调各个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社团的统一建设。
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社团与各团总支、学生会等组织的联系。
4.加强各个社团与兄弟学院社团之间的联系。
5.监督、督促各社团的活动,使其正常运作。
第五条 所有学生社团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不得损坏其它社团、学生组织的利益。
第六条 学生社团要响应院团委的号召,配合社团联合会做好整体工作。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的功能与职责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为社团争取必要的设备与资金,社团的各类资源通过社团联合会实现共享。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广泛听取社团成员的意见,为各个社团的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各社团的日常经费,协助社团搞好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核。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汇总各社团的工作总结、计划,上报院团委,并负责向各社团传达学院、上级团委、院团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协助各个社团搞好学院内的各项活动,协调好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成员社团
第十三条 凡是在青岛酒店管理学院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方可成为正式社团组织。
第十四条 成员社团的权利
1.有权参与社团联合会的事物管理,并监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2.有权要求社团联合会的帮助。
第十五条 成员社团的义务
1.服从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加强成员社团的自身建设,保证成员社团的健康发展。
2.有义务定期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服从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整体规划。
第十六条 各社团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学院、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各个社团必须履行义务,不服从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管理的社团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团联合会机构
第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它的组成包括社团主席、副主席、办公室成员及部分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具有解聘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及社团负责人的权利,并监督社团联合会和各个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内部实行层级管理模式,主席负责全局,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直接对主席负责。责权分明,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越级办事,有特殊原因需越级时,要向办公室及主席通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及其成立该社团的意义所在等相关材料。
2.通过院团委审批后,递交社团章程及其组织机构组成。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熟悉我院的社团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1.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管理有力。
2.学生社团可以设立以下部门: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此外,社团也可根据自己的特色设置其它必要部门。
3.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讨论社团事务,由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人员监督。
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受社团联合会监督,若因社团组织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时,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或由社团联合会托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
1.学生社团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上学期工作总结。
2.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召开全体社员大会,向社团成员介绍社团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计划,以保证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
3.各个社团要做好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记录,以备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1.学生社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时,必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院团委会议讨论通过。
2.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讨论解散事宜,公布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记录。
3.学生社团注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受社团联合会监督,学生社团应该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活动应该提前三天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活动申请表,递交活动计划和方案、经费预算等材料。大型活动应提前五天申请,有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及时向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说明。
第二十七条 社团进行活动之前必须进行宣传。宣传的内容正确,有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过程要与社团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活动的圆满成功。
第二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要递交活动总结、效果等材料。
第七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必须遵循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活动经费。
第八章 社团评优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优秀社团数量为社团总数的30%。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均有参加社团评优的权利和监督社团评优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社团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