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青岛酒店管理学院教学规范

发布者:刘晓辉发布时间:2017-09-19浏览次数:1253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规范


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完善教学环节,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督导,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是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途径。学院教学工作要遵循教育教学工作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要坚持素质教育、能力本位、市场导向、产教结合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三条 教学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并在本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教学规范的各个环节细节,结合系、部及学科学生实际情况,根据科学化、规范化、严格化的原则,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范是学院进行教学督导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学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生存。

第六条 要加强两课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德育教育职能。

第七条 突出职业品德和英语教学,形成学院教学质量特色。

第八条 注重培养创业意识,开展就业教育。

第九条 重视体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实行双证制度,加强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创新符合职业教育规律、体现我院特色的教学模式。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人员要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周10—18课时,并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任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必须严格按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稳定,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教学设计

第十二条 学院应该根据培养目标的不断调整、社会人才要求的不断变化,学生基础重心的移动,适时进行专业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要在广泛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后制订,专业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有:

职业的岗位分析

培养目标与要求

知识讲解、能力讲解、分析与分解

主干课程设置

教学进程与学时分配

实践教学安排

实验实训设施及实践基础建设

专业教学设计是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

第十三条 教学设计由二级院部主任负责撰写,6月份提交教务处,7月份教务处处长组织论证后制订学院教学实施计划,实施计划须经分管院长审批,8月份第一周下达新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任务书。

第十四条 执行中的教学设计需要修改的由二级院部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处长组织论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授课任务后,应进行课程教学设计。课程教学设计应根据专业教学设计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计划,学生的基础条件和学院的教学要求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1.授课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2.课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3.教学内容纲要点及重点、难点

4.学习本门课的知识储备及能力基础要求

5.教学进度计划表

6.试验课或实训课安排计划

7.大作业或社会实践安排计划

8.课程考核的成绩要求及方式、方法

9.参考资料目录及获取渠道

10.辅导安排

11.任课教师简历及师生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设计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要经过教研室讨论通过。经二级院部主任审批签字后,并于开课前上网公布或一式两份上报存档。

四、课程

第十七条 课程是为学生开设的课业及其进程。课程的内容通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现。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是规定教学科目及其进程、并对学年、学科、学时做出全面安排的实施性教学文件。教务处应综合本院实际情况和办学特色要求在各专业教学设计的基础上,于每年七月份制订出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分管院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具体规定各门学科的目的、任务、内容、体系、教学进度、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的纲要。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教师开课前,由系或教研室组织课程组或任课教师制定出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和二级院部联合审核、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是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选择教材必须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充分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力求观念与材料统一,理论与实践结合、文字简明生动,选用教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原则上,各科一律不统一预备习题集或辅导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讲授教师

2.已选好、编好使用教材

3.已制定出教学大纲

4.做好了实践环节的必需准备

5.定出了作业、考查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了课程教学设计

  7.做好了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在开课前,由教学督导部门从上述各方面逐一检查落实。

五、教师聘任

第二十二条 每个授课班级每门课程原则上安排一名授课教师,兼做实施实训指导工作,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有条件的课程也可实行主讲教师制,配备若干辅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符合学院的教师聘任条件或具备学院聘用资格,在课程任务下达前,必须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联合审查任课名单。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兼职教师和社会聘任教师坚持同院内专任教师相同的标准,严格执行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条例。

六、备课

第二十五条 备课是教师工作的主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做到不上无准备的课。

第二十六条 备课时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教材,根据教学目的、任务,广泛阅读参考资料,并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及互联网上的背景资料和社会资源,各教研室要建立学科教师背景资料库,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提高备课水平。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个别差异,以便教学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做到既备课又备学。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期中进行一次民意调研,以便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授课水平。

第三十条 教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课前应写出规范的教案或讲稿,教案或讲稿原则上以二课时为一单元。教案或讲稿应存入校园网教学档案文库,并随时接受督导部门的检查。

七、课堂教学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每次上课应提前3分钟到教室,并认真填写教师日志,教师日志是教师履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学督导部门要适时检查。

第三十二条 教师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调、代课手续,并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无手续视为旷课。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时或拖延进度,特殊情况必须报系、教务处批准变更教学计划。

第三十四条 教师既要重视知识的讲授,又要重视能力的培养,更要注重学生职业品质的养成,特别要加强思维方法及学习方法的指导。能在实验实训室上的课,尽量不在教室上;能在实践的基地上课,尽量不在院内上。要创新职业教育,形成产教结合新模式,实现教学、生产二要素,要改革教材、粉笔、黑板三要素的灌输模式。

第三十五条 教师讲授语言要清晰、表达应准确、简练、生动,应使用普通话,板书要工整条理,使用规范字。教学既要有科学性,又要体现艺术性。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最大限度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学院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鼓励教师编写教学课件。

第三十七条 老师应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履行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能。

八、作业、课外辅导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完成课堂教授任务以外,还要完成教学的课外辅导工作,应在学院规定的辅导时间、地点进行辅导。

第三十九条 对经批准建立的学生课外学习小组或社团,学院或二级院部以上的集训队等,有关教师有责任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条 各学科任课教师都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布置适量的书面作业或训练任务,作业、训练的数量及难易度掌握要符合学院有关规定要求。

九、课程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分为考查、考试和技能证书定级测评几种,考查由系、部组织进行,教务处协助协调安排。考试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技能证书定级测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考试、考查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学期每班安排考试科目不超过四门为宜。其他课程进行考查。

第四十三条 各项各种考核都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考试的作用,所有考试结束后,都要由出题教师进行试卷分析。并将试卷分析结果经教研室讨论通过后由二级院、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十、教学考评

第四十四条 考评教师教学工作按照学院制订教学工作评估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考试由教学督导部门组织进行,其他部门参与。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教学秩序由二级院、部教务处进行考评。

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视为教学事故:擅自停课、调课、旷课或独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造成严重作弊泄漏试题等,发生教学事故要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考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收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十一、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大学生的教学工作,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上报批准后执行。